长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95.09.07颁订
2001.03.08修订
壹、适用范围
全额或部分校内经费所购置单价新台币二佰万元以上之设备。
贰、预算审查
1.
研究计画设备,以向校外单位或长庚医院申请为原则。
2.
申请者须就设备将来之使用及管理方式,提出规划报告并检附【教学、研究类设备增购需要性分析表】(如附表一)、规格说明书(如附表二)及仪器估价单送审。此外,依评审之需要,申请者尚须并附以下相关资料:
a.若设备作示范教学用,则并附教学计画及教学进度表。
b.若设备作研究用,则并附研究或产学合作计画。
c.若设备兼具教学与研究用途,则上述两项资料均需并附送审。
3.
有安全因素考量(如高温、高压、高速回转、高电压、游离及非游离辐射、生物性及化学性危害物质之使用或产物等…)之仪器设备,申请者须再检附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报告及成本估价单,会环保暨安全卫生室评核通过后,再送审。
4.
审查时依仪器设备之需要性、共用性并参酌申请人以往之设备管理绩效等,做为核准之参考要件,审查意见表如附表三。
5.
单价金额过高,必要时得召开特别审查会。
参、仪器设备之使用与管理
一.
设备负责人
1.依仪器设备使用性质及放置地点,设备之负责人应由下列原则生成:
a.教学或公共仪器室设备由各科(系、所)主任或该科(系、所)指定之教师负责。
b.个人研究室设备则由该研究室主持人负责。
2.设备负责人应负仪器之保管、维护及管理责任,并拟定使用原则及安全标准作业程序,经设施预算管理委员会检讨呈准后,开放本校与建教合作相关单位使用为原则;研究事务中心设备得依收费标准接受校外委托,但以校内使用为优先。
二.使用规定
使用者应遵守各项设备之使用原则并确实填写使用登记簿,使用后须保持仪器及周遭环境整洁,以利下一位使用。违规使用者,设备负责人得依规定纠正或停止其使用。
三.设备损坏处理原则
1.使用设备若发生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张挂停用标示,尽快通知设备负责人,必要时予以上锁,以防止不知情的人继续操作使用。设备故障,依规定之程序应先洽设备管理部门(如仪器处、工务课、信息中心、管理课或工学院维修小组)请修,并通知研究事务中心。
2.若经鉴定系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导致设备损坏,则依规定由使用者之研究室主持人负赔偿责任,若为不明确原因或设备老旧等因素造成故障,将会请管理部门(仪器处、工务课、信息中心、管理课或工学院维修小组)鉴定,决定是否更新或继续维修,并由设施预算管理委员会协助评估处理。
四.使用记录
1.为维持设备正常运作,设备负责人应将使用时数统计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份登记表(如附表四)送交研究事务中心汇总,以作为设备运用及下次请购时之参考。
2.贵重仪器设备之实验结果得记载于实验记录簿以为申请专利之重要依据。
五.研究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公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明细,提供各研究室参考,以提升设备动用率。
肆、本办法经设施预算管理委员会检讨呈校长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